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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住(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杨某某告诉河南省鲁山县X乡X村民赵××(已判决),让其帮忙买一辆摩托车。而后,赵××将河南省南召县X镇居民刘××丢失的豪爵“110”型黑色摩托车推到杨某某家中,以185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某。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3600元。2009年12月26日,杨某某的兄长杨××将该摩托车退缴南召县公安局,并于同年12月30日退还失主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赵××、杨××等人的证言、价值鉴定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尹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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