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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孟某某与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827号

原告李某某

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冀某某

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孟某某诉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一次性支付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9900元。此事就此终结,双方别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春宇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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