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被告蒲某某,男,55岁。
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蒲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长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诉称,2002年8月,原、被告合伙在靖州做酒生意,2003年元月原告因故不能合伙,2003年6月7日经与被告结算,被告应退还原告入伙做生意的款项6000元,被告于当日打下欠条一张,承诺当年9月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着未还,2006年农历12月26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支付欠款,被告承诺2007年正月16日还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酒款6000元,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利息3780元及催款误工费1000元;被告蒲某某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原欠款6000元属实,但被告已于2008年2月24日已偿还1200元,尚欠4800元并非被告不肯支付,只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才拖延至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蒲某某所欠原告陈某某款项4800元,定于2009年5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清,被告蒲某某应支付原告陈某某欠款利息(以实际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3年6月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被告蒲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长荣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