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甲与吴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晃法民二初字第11号

原告吴某甲,男,42岁。

被告吴某乙,男,54岁。

委托代理人张丕修,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员杨骋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晓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