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男,42岁。
被告吴某乙,男,54岁。
委托代理人张丕修,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员杨骋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