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再审申请人)郑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再审被申请人)宋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再审被申请人)宋某乙,男。
上诉人郑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法院(2009)新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以其已与宋某甲、宋某乙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