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秀,祁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24日以湘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树军、代理检察员邓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1日晚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向肖某某提出借钱给女儿建房,肖某某不同意,为此两人发生争吵,陈某甲从碗柜上拿了一把扳手要打肖某某,肖某某将扳手抢走放在枕头边。陈某甲觉得肖某某嫁到自己家二十多年来做事比较狠心,让自己儿女及乡亲看不起,自己也受她不少气,做男人做到这个份上也没有什么意思了,就想到弄死肖某某。当晚一时三十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戴上白纱手套,换上外套衣服,拿了一把羊角锤子来到熟睡的肖某某床边,用羊角锤子击打肖某某头部,后又用扳手敲打肖某某头部,致肖某某当场死亡。之后,被告人陈某甲将房间东西翻乱制造假现场,将羊角锤子和扳手丢弃在其家不远的池塘里,将血衣裤捅到池塘出水口的涵洞里,洗净脸上的血迹,然后回到二楼自己的卧室睡觉。早上六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打电话报警,称其妻肖某某被他人打死。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即派出干警赶赴现场,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认定陈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次日,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刘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陈某乙、陈某乙、陈某乙、严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被害人肖某某与其结婚后,独揽家庭收支,为人霸道,对被告人及其子女漠不关心,致使亲情离失,被乡邻耻笑,其一时糊涂,将被害人杀死,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某秀辩称,被害人与被告人均系再婚,被害人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1987年,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肖某某结为夫妇,双方均为再婚,肖某某与其前婚所生一子同陈某甲及其三个子女共同生活。婚后二十多年来,家庭收支主要由肖某某掌管,双方经常为钱的问题发生矛盾,特别是陈某甲1993年在常宁市劳动局争取了一个招工指标,肖某某未和家庭成员充分协商,将指标给予自己的亲生儿子参加工作,以至于陈某甲遭到自己小孩的责怪和同村人的不理解,陈某甲为此事一直积怨在心。2009年12月11日吃晚饭时,陈某甲得知肖某某的外甥给肖某某送来了一千多元钱的利息钱,借机向肖某某提出借些钱给自己女儿建新房,肖某某断然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吵。陈某甲见肖某某有钱存起来挣利息,却不愿意帮助自己的女儿,顿时火起,拿起扳手要打肖某某,结果扳手被肖某走,并将扳手放在枕头边,陈某状掩饰道“只是吓吓你”,便坐在椅子上看电视。陈某甲表面上对肖某某不愿借钱的事不再计较,心里却思绪万千,想到肖某某不能善待自己的子女,与邻里间也不能和睦相处,导致自己与子女亲情疏远,邻里关系紧张,被子女和村民看不起,觉得自己做男人太窝囊,顿起杀人恶念。当晚凌晨一时许,陈某甲趁肖某某熟睡之际,来到堂屋从摩托车尾箱里拿出了白纱手套,转到卧室换上一件灰色西装和灰色西裤,又从碗柜顶上拿了一把羊角锤子,走到熟睡的肖某某床边,用羊角锤向肖某某的右边太阳穴上打去,肖某某惊醒后质问陈某甲“你颠了”并往床边躲,陈某甲说“都是你逼的”,继续拿锤子朝肖某头部猛击,后锤子没握紧掉在床上,肖某某躺在床上大口喘气发出“哼”的声音,陈某甲一不做二不休,在床上找到肖某在枕头边的扳手,用扳手朝头部敲了一分钟左右,直至肖某某当场死亡。之后,陈某甲将房间东西翻乱试图制造抢劫的假象,然后将作案凶器丢弃在住宅附近的池塘里,将作案时穿的沾有血迹的衣裤扔到池塘出水口,再用竹棍子捅到涵洞里,然后回到家中洗净脸上的血迹。早上六时许,陈某甲打电话报警,称其妻肖某某被他人打死。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即派出干警赶赴现场,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发现陈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讯问。次日,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杀害肖某某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祁东县公安局(祁)鉴(法)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肖某某尸体左顶部头皮四处条状皮裂伤,大小分别为2.0×0.4厘米、2.3×0.3厘米、2.1×0.5厘米、3.5×0.4厘米;左顶部1处圆形皮裂伤大小为1.9×1.5厘米;右顶部头皮条状皮裂伤大小为1.3×0.5厘米;左额部有四处大小为1.9×0.5厘米、3.1×0.6厘米、1.6×0.6厘米、2.9×0.5厘米条状皮裂伤;右额部有两处大小为1.1×0.4厘米、1.4×0.3厘米;前额部皮裂伤0.7×0.1厘米;左枕部半月形皮裂伤2.4×0.9厘米;左面部半月形皮裂伤4.1×1.3厘米;不规则形皮裂伤3.5×2.9厘米;7处条状皮裂伤,大小分别为1.2×0.4厘米、1.5×0.4厘米、1.7×0.3厘米、2.1×0.9厘米、2.6×0.9厘米、2.2×0.5厘米、1.1×0.3厘米,三处大小为0.6×0.3厘米、0.3×0.6厘米、0.7×0.3厘米;右部五处条状皮裂伤,大小分别为0.8×0.5厘米、0.3×0.9厘米、2.5×0.9厘米、2.3×0.5厘米、0.3×1.0厘米;右面部正中皮肤撕裂伤3.5×2.9厘米,右耳部两处条状皮裂伤,大小分别为1.9×0.6厘米、0.2×0.9厘米;左下颌条状皮裂伤5.1×1.4厘米;颈部左侧皮裂伤2.6×0.4厘米;左手背皮裂伤0.6×0.1厘米;左食指皮裂伤1.2×0.1厘米;右手无名指、小指见皮裂伤1.5×1.0厘米;右胸部皮青紫4.1×2.1厘米.颈部无索沟、无抠痕,四肢长骨无骨折。额骨左侧线性骨折额骨、左顶骨交界处处圆形塌陷性骨折,左顶骨凹陷性骨折,双侧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结论为肖某某系生前被他人使用钝器(如锤子、扳手)多次打击面部,造成“颅脑损伤”致死。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祁东县X镇X村X组的肖某某家一楼的住房内。室内靠东北墙角处有一木床,床上有一具女尸(肖某某)。女尸头朝东北方向脚朝西南方向呈仰卧位,尸体头面部,可见大面积损伤。女尸南北两侧均有大量被子等物,被子上附有大量血迹,床西侧靠北墙处有一写字台,写字台的抽屉和柜门全被打开,柜内的物品大量被翻出来,现场提取了痕检与血迹。
3、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物证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带祁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干警到其丢弃作案凶器及衣裤的现场,在陈某甲指认的池塘的淤泥里找到了铁锤和扳手,在池塘的出水口涵洞里找到了沾有疑似血迹的衣服和裤子,在池塘堤坝的山坡上找到了捅衣服的竹竿。
4、祁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信用社、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调取的存款信息资料证明:在上述金融机构只查到以肖某某的身份开户的存单。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2日早上6、7点钟的时候,陈某甲从他家下来,边走边喊说他老婆肖某某被人打死了,肖某某性格很不好,人很怪,与邻里的人关系不怎么好,大家都不愿意与她交往,他们夫妻俩关系不怎么好,都是再婚,经常为了钱和子女方面的事争吵。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母亲肖某某与继父陈某甲经常吵架,肖某某性格较强,吵架的话,基本上都是陈某甲让步。
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甲是祁东县X镇七宝山煤矿退休工人,工资781元/月。
8、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在得知肖某某的死讯后,陈某乙和派出所民警在赶往肖某某家中的途中,看见陈某甲在路边用自己的头撞地,把头撞破了,肖某某做事努力但为人小气,常为小事跟周某群众争吵,陈某甲为人老实,不多事,作风正派,两人都是再婚,再婚后没生小孩,双方先前儿女都没和他们住,曾见过两人为钱的事吵过一次架。
9、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肖某某将钱看得很重,把钱管得紧,陈某甲身上基本上没钱,在2009年上半年,曾向其继母肖某某借过一次钱,遭到拒绝。
10、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肖某某和陈某甲关系一直不怎么样,肖某某对她亲生小孩好些,93年广东韶关招工那次,肖某某将陈某甲争取的指标给了她自己的小孩,05年陈某甲办退休时陈某乙为父亲出了一万元,陈某乙建房找其妹妹陈某乙借了一万一千元,就希望从肖某某那拿一万元还其妹。
11、证人严某某证言证实:陈某甲家的经济权由肖某某控制,双方经常为钱的事发生争吵。、
12、证人邹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1日下午,邹某某带着一些苹果和猪肚到其姨妈肖某某家还利息,共支付了1410元利息。
1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我们夫妻关系不是很好,第一她把家里的钱全部管在自己身边,搞起我身上没有一分钱用。每个月的781块钱退休工资只给我80元零花钱用,另外的700块钱都要交给她。但如果是她家的亲戚找她借三五几万块钱很容易。我这边亲戚一毛都借不到,12月11日晚吃饭过程中,她和我说起的邹某某(老婆的外甥)今天送了一千多块钱的利息钱过来,在这个过程中我和我老婆说我大女儿想在屋里建新房子想从我这里借点钱去建新房。我老婆不愿借,于是发生了争执,她上床后还在和我争论这件事情,而且她还扯很多以前的老事情来逼我不准借钱得我女儿。我是越听越气愤在床沿上自己“枉脑壳”,求她借钱,不管我怎么求她她都不理睬我了。想起之前她讲的“今天两个人不是你死就是我死”,不如先下手为强。我起身从床对面的碗箱上面拿了一把长20-30公分不锈钢的活动扳手扬起。我老婆看到了就讲你是不是真的想动手打我。因为我晓得可能打不赢她,我就讲我是吓你的。我老婆抢下我手里的扳手顺手丢在右手枕头边上。我在无奈的情况下,就坐在床边看电视,心里思前想后,这么多年来,她是那样的对我和我的家人,我是一个退休工人,自己有退休工资,但管到我身边没有一分钱,还要经常受气,还说要我以后没有好日子过,我不弄死她,她以后也会弄死我,不如先下手为强,先打死她。一个把小时左右我发现我老婆斜躺在床上开始有呼噜声了,我一个人悄悄从卧室走到堂屋里,从摩托车尾箱里拿了一个白色的沙手套放在自己的裤袋子里。再回到卧室换了一件灰白色的西装,换了一条灰色的裤子。我准备了两次都没敢下手心里软了。我站在床边看着我老婆歪着脑袋睡着又开始想起以前的事情了。心里一横打了一锤在她的右边脑壳太阳穴上。这时候我老婆睁开眼睛醒来了讲你颠呱了呀,她便将便用手过来抢我的锤子。我讲是你逼起我的,边讲边又打了两到三锤子。不晓得是怎么搞的我的锤子掉了。我老婆被我打的开始往床中间位置躲。我看到我老婆躺在中间大口喘气。当时我心里想如果不打死以后肯定她要打死我的,而且现在都残不残半不半的。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我在她睡的床头又拿起开始的那个活动扳手又开始打她的脑壳。我老婆只就是用双手抱住脑壳。可能我手太软了这时候我的扳手又掉了。我又找到床上的锤子再往她脑壳上打了几下。看着我老婆冒再动了就没动手了。当时我也傻了,一个人坐在凳子上想这件事情怎么办。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先天邹某某送来的钱在什么地方。我开始在家里找现金,全部翻遍了也没找到。我翻动东西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制造一个假现场。然后我先把身上衣服和裤子还有手套脱下来,把上衣手套塞在裤腿管里包好,然后再拿着锤子和活动扳手走到屋侧面的池塘堤坝,先把锤子和扳手丢到了池塘里。其后,我从塘堤坝上下到塘出水口涵洞边用一根竹竿把包好的衣服捅到涵洞内,返回路上我在池塘的堤上顺手把那根捅衣服的竹竿丢到了山上,然后一个人回家到自己住的二楼斜躺在床上一直抽烟到天亮。”
14、到案经过证实:祁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干警在调查走访中发现陈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依法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因陈某甲前后陈某矛盾,经讯问,陈某甲于2009年12月13日如实供述了杀死妻子肖某某的事实。
1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年龄和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家庭琐事对妻子产生不满,为泄愤报复持凶器非法剥夺其妻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辩称,被害人肖某某与其结婚后,独揽家庭收支,为人霸道,对被告人及其子女漠不关心,致使亲情离失,被乡邻耻笑,其一时糊涂,将被害人杀死,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害人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经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肖某某系再婚,双方婚前均有小孩。由于是组合家庭,家庭矛盾较多,被告人陈某甲在1993年将其取得的招工机会给予了被害人肖某某的小孩,在处理家庭关系方面充分照顾了被害人的利益,已引起被告人子女的不满,但被害人肖某某不思回报,缓和家庭矛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不愿在经济上帮助被告人陈某甲的女儿,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陈某诚
审判员张忠诚
审判员梁晓亮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
校对责任人:张忠诚印刷责任人:刘某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