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a,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刘a为替他人泄愤,纠集十余人,持铁棍、木棍等器械至本市闵行区A球俱乐部,公然打砸台球房内设施,物损价值人民币1,880.60元。
2010年7月22日,被告人刘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a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王a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a、邵a、尧a、邱a的证言,上海A娱乐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清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民事赔偿等书证,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a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