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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候某某,男,系河南鸾州(略)事务所(略)。

被告宋某某,女。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候某某、被告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孙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根本无法共同生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宋某某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由于一大家人生活在一起造成的,家庭矛盾并没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于2006年4月25日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孙某,现年4岁半。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在审理期间,被告有和好的要求和态度,应给予被告促成家庭和好的机会和条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建议双方本着相互尊重的态度,改正错误,共同创造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保卫

代审判员刘红涛

人民陪审员田宇东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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