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8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东趁许昌市许继电脑学校电脑维修室无人之际,将该电脑维修室内的一台台式组装电脑主机盗走(价值1460元),在逃跑途中被抓获。破案后追回被盗电脑主机退还被害单位。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强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