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至本区X镇X村四队X号被害人钟某某家中,入室窃得钟某某放于包内的人民币1,800元、价值人民币556元的金立A16型移动电话1部及照相机1部。
2010年6月2日,被告人申某某因形迹可疑被警方抓获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盗窃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证人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有关发票,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申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申某某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1年5月1日止。)
二、未退赔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峰
书记员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