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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X诉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市X区X镇X村X东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XX,女,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X,男,被告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顾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蕾独任审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000元;2、2008年8月至2010年3月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7,000元;3、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补缴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期间城镇社会保险费;4、2007年度至200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500元;5、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7日期间高温补贴900元;6、2007年7月10日至2009年3月期间加班工资66,207元。经原、被告申请,本案延长一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前以3,000元为缴费基数为原告顾XX补缴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47,520元(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为10,890元);

二、原告顾XX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10,890元交付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顾XX人民币9,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顾X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10年8月1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蕾

书记员秦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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