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朱某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婚后由于个性的冲突,双方经常发生争执。2003年被告到上海工作后,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07年10月原告身体不适,被告不闻不问,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
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儿赵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并由被告负担女儿的全部抚养费至赵静姝十八周岁时止;
三、坐落于某镇X路X弄X号X室房屋中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以及该房屋内的物品归被告所有,为购买该房屋所欠银行贷款由被告负责清偿;坐落于某坦克学院X栋X号经济适用房归原告所有;
四、坐落于某坦克学院团干X栋X号内的物品归原告所有;
五、其他在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在各自亲友处的债务由各自清偿。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玲娣
书记员寿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