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贾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系贾某某之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系王某乙之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某某于2009年8月1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贾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焦占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