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系贾某某之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系王某乙之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某某于2009年8月1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贾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