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
被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某币25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卞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