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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甲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迅峰(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华独任审理,于2010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1995年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8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某。婚后,由于原告工作繁忙,而被告却经常无端与原告争吵,双方感情日渐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后原告被迫在外租房与被告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生活情况,双方没有沟通,致感情日渐淡漠。2010年4月1日,被告将原告头部砍伤,原告进医院治疗。原告曾出资购买位于龙源路X弄X号X室房屋,原告支付全额首付款后并由原告付清了该房的全部按揭贷款,该房曾有一次产权人的名称变更,由原告变更为被告,应属原告所有。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是大学同学,从大学就开始恋爱,之后又是同事,夫妻感情还是好的。夫妻之间偶尔发生矛盾也属正常,也是一些小矛盾,不希望矛盾激化。双方从相识相知相恋到现在已经有15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女儿现在5岁,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如果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利,家庭和睦对原告的事业也是有益的。婚后双方同甘共苦,事业有所建树,原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大学同学,1995年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8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但是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存在一定的经济差异,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4月1日双方又发生争吵,原告头部受伤,被告亦有所受伤。后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验伤通知书、医疗费发票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又系同学之间结婚,因此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又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间虽产生了感情矛盾,甚至出现肢体上的冲突,也均是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引发的矛盾。主要原因是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沟通,只要双方增进交流、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就原告目前主张的事实,尚难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薄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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