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边某某,系封丘县“诚信影音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边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09年8月12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向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王林
审判员冯卓群
审判员翟晓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