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诉被告边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三初字第112号

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边某某,系封丘县“诚信影音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边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09年8月12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向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王林

审判员冯卓群

审判员翟晓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