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任某犯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日,任某购买谷堆乡X组往南生产路杨某45棵。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本组村民任XX、余XX擅自将该杨某全部采伐。经淮滨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折合立木蓄积22.66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任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证人任XX、任XX、余XX、张XX、任XX、孙XX、任XX、任XX、任XX证言,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林业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22.66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的第某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仁地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闵远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