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
被告陈某
被告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被告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红
审判员梁斌
代理审判员曹彬
书记员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