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
被告傅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王某(2008年7月18日去世)与傅某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被告傅某。被继承人王某遗有股票、有价证券、基金、银行存款等约人民币柒拾万元,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在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长盛开放式基金,上海中登基金账号,深圳中登基金,上述遗产均归原告傅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