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福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栗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邵阳市福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08)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阳市福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0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阳市福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邵阳市福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邵阳市福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松
审判员卿德民
代理审判员彭淑婷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