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粟宝鑫,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安妮,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海成,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粟宝鑫胡安妮,被上诉人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对遗产分配问题引发的继承纠纷。根据被继承人杨某轩的遗嘱,上诉人杨某甲、被上诉人杨某乙以及案外人杨某明均系杨某轩遗产的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54条之规定,案外人杨某明在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情形下,应当参加本案的诉讼,本案原审法院未将杨某明追加到本案诉讼当中,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08)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铁英
代理审判员彭莎娜
代理审判员李红兵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最高人民法院》
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