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汉族。
被告上海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3月7日晚,其在被告处等候唱歌时,吧台前的高脚凳突然断裂,导致其从凳上摔下受伤。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对此事实存有异议,但从人道主义出发,愿意赔偿作为一次性了结此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底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乙人民币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某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1月底之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