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何海清,湖南人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德春,湖南人和(略)事务所(略)。
被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慧员,上海市联诚(略)事务所(略)。
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史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史某某立即归还本市X路X号某商厦二层商铺。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8年2月27日购买了本市某商厦二层商铺两间,后委托他人出租。被告与案外人刘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至2011年8月30日。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史某某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胡某位于本市X路X号某商厦二层商铺。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2元(原告已预缴),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58.1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人民币28.1元,被告史某某负担人民币30元(已当庭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名坚
审判员冯丽娟
代理审判员王凌冰
书记员叶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