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援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连立,河南国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县叁真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善,河南子路(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翟某某(原审被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张某乙(原审被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春贵,河南怡龙(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南怡龙(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援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县叁真米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