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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冷水滩区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金泰社区,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邓康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郝皮桥大湾村X组,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靖适用简易程序主持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4月27日进行庭前调解。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感情日渐淡薄,感情出现裂缝,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唐XX提出离婚,被告罗XX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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