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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玉霞,松原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孙某某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2008年9月5日晚19时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尔后上诉人到前郭县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医药费54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300元,该款于2009年7月31日给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孙某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丽

代理审判员郑智强

代理审判员王明星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白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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