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某某,男。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某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7年5月30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野县法院于2008年4月6日作出(2007)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南民立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新野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晓峰
审判员郭东汉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