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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633号

原告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

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世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199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世福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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