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被告余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在三被告处打工,工期结束后原告向三被告索要工资,三被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原告打下x元的欠条,此后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了x元便不再支付。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三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辩称,原告所说属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余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于调解当日清偿原告马某亚工资款x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下剩x元。
二、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三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