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女,36岁。
被告向某,男,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以与被告向某自行协议离婚为由,于2011年11月10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敬志恒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