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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朱xx、朱xx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朱xx。

被告朱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朱xx、朱xx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2011年10月25日,被告朱xx以法院扣押其所有的豫x号车辆将增加其损失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担保人王xx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北x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号)为本案解除扣押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朱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王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北x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号);

二、解除对被告朱xx所有的豫x号浦沅牌大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的扣押。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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