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朱xx。
被告朱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朱xx、朱xx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2011年10月25日,被告朱xx以法院扣押其所有的豫x号车辆将增加其损失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担保人王xx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北x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号)为本案解除扣押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朱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王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x路北x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号);
二、解除对被告朱xx所有的豫x号浦沅牌大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的扣押。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