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小红,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男,农民。
被告史某某,女,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尧,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史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审判长王宝忠
审判员吴佳坤
代理审判员胡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