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娜某,别名叶春,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娜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启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份,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乡X村李楼组王某某家中,被告人娜某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x元。认定上述事实的有被告人娜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娜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惩处。
被告人娜某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乡X村李楼组王某某家中,被告人娜某伙同他人谎称自己愿意和王某某结婚,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x元,后趁王某某不备逃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娜某供述,证实:2009年3月份,一个老乡岩城给她说以介绍对象为由骗取钱。到驻马店臧集后,岩城给一个男的打电话,那人就骑摩托车将两人带到他家,那人给了岩城x元钱后岩城就走了。后来她趁那男的不备就跑了。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3月份的一天,有个男的给他介绍了一个云南的媳妇,那男的向他要了x元彩礼,女的在他家住的第五天跑了。
3、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他小孩舅王某某今年有人给他介绍了一个云南的媳妇给了x元彩礼,后来听说那女的后来跑了。
4、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王某某、郑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娜某。
5、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娜某的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
6、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娜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与他人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艳梅
审判员梁中和
审判员殷长河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