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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雷祥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王××。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2008年3月份,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没有和好意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儿子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生活费500元。三、放弃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对原告的陈述无异议,表示愿意调解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王××(X年X月X日生)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自行承担。

三、原告放弃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由原告一次性付给被告生活帮助费x元(此款于调解之日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祥涛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史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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