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横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被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榆林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1月21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在没有相互了解的情况下便草率订婚,同年2月6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并将被告迎娶过门。婚后原、被告因家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便离家外出,单独在榆林城租房居住。现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3、要求被告返还所索要的财物。
被告白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原告要付我生活帮助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被告白某某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原告放弃分割在被告处的共同财产,被告放弃分割在原告处的共同财产。
三、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
四、由原告王某某一次性付给被告白某某生活帮助费x元整(当庭兑现)。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占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