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朱某某之母。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钱某某,男,1979年9月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朱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诱导申请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再审依法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原调解书程序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钱某某协议离婚并对共同认可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自愿达成分割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朱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张冰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