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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余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吴某某、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略)—X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8月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余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吴某某、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不是雇主,不应承担对吴某某的伤残赔偿责任。

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已经查明吴某某与张某某和余某某是雇佣关系。吴某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请求雇主赔偿因致残的各项费用理由正当。余某某称其不是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余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张冰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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