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医院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医院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的(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医院于2009年2月2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原告前郭县医院楼款x.51元,及该笔楼款自2005年10月20日至2008年10月8日的利息x.26元。经本院查明(2009)前民执字第X号与(2009)前民执字X号,两个案件同为一个(2008)前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撤销(2009)前民执字X号执行案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