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苏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诉称,被告婚后外出务工,从2006年初到2008年每半年回家一次,2008年至今,被告一直未归,也不给原告任何音信,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苏XX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0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苏XX,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当庭陈述其与被告婚后感情刚开始很好,2008年4月被告外出务工,一直没有音信。但原告未提供任何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证明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所诉其与被告冯某某结婚后,被告于2008年4月外出务工,一直没有音信,夫妻感情破裂,但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苏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要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振宇
审判员柳琴
人民陪审员熊功成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金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