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xx。现在押。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两院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邵xx在xx镇X街自家院内,因琐事与同村村民被害人曹xx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邵xx持水果刀将曹xx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xx的损伤为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邵xx的供述,被害人曹xx的陈述,证人闫xx、闫xx的证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作案工具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被告人邵xx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x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x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曹艳兵
审判员王洪江
审判员张斌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安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