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横山县司法局干部。系被告战友。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淑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诉称:1987年冬,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到半月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故婚后矛盾不断。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随着女儿高某、高某、儿子高某的出生,被告对原告施以的家庭暴力更加严重。2008年12月20日,被告再次来原告单位闹事,25日晚再次毒打原告。26日上午,原告仇某至极,便用板凳砸向被告的头部,使得被告负伤。原告曾于2009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现原告再次诉诸法律,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高×、婚生子高×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高某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我也同意。但是原告将我打伤,我的伤情至今没有痊愈。原告要求离婚,必须给付我20万元的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提出离婚,被告高某某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高×、婚生子高×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原告放弃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四、原告徐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高某某经济帮助费人民币x元(当即兑现);
五、被告高某某放弃追究原告徐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淑英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