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
被告刘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刘某于2007年11月10日,承建松原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锦绣松苑小区工程期间,原告为其提供钢材,总计价款x元,口头约定货到付款。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对这一事实被告无异议,同意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于2009年7月8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高某某欠款x元,并自2008年9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静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