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告(略)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原告刘某因要求被告(略)某某局履行强制湖南某某木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香山村土地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陆梦蛟
审判员汤林
人民陪审员肖俊锋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亚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