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某甲(又名贺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某乙(又名贺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共同诉讼代表人刘某某。
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某满,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泉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泉县X乡X村民委员会后土黄某村X组。
代表人杜某某,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村村民。
二再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马文林,延安市宝塔区第三中学教师。
刘某某、南某某、苗某某、贺某甲、杨某某、祁某某、张某某、贺某乙等八人与甘泉县X乡X村民委员会、后土黄某村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甘泉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六月三日作出(2008)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等八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八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8)延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等八人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批转本院复查,本院于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0)延中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延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甘泉县人民法院(2008)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某德
审判员冯小炯
代理审判员王欣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