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又名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红旗
二○○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