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原任西平县X乡X村计生专干。因本案于2010年5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至2009年,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专探乡X村计生专干期间,滥用职权,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任村X村民计划外生育,采取开假票据的手段,收受宋某水、王杰等7户社会抚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未上交,将其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孙××、郜××、王×、崔××、王××、汪××等人的证言,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鉴定文书、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计生工作的管理活动中,利用职权侵吞公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宋某某非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苏伟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