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邵阳县X村XX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某看守所。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8月31日至9月24日,被告人李XX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三次窜至株洲市X区平和堂商场X楼耐克专卖店,盗走该店衣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李XX窜至株洲市X区平和堂商场X楼耐克专卖店,盗走店内货号为(略)款耐克男式上衣1件。被告人李XX将衣服销赃后,得赃款100元,已挥霍一空。
2、2011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李XX伙同刘军(系被告人李XX所报姓名,在逃)窜至株洲市X区平和堂商场X楼耐克专卖店,由被告人李XX作掩护,刘军动手,盗走店内货号为(略)款耐克男式上衣2件。
3、2011年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李XX窜至株洲市X区平和堂商场X楼耐克专卖店,盗走店内货号为(略)款耐克男式上衣1件。当被告人李XX逃至平和堂商场X楼时,被当场抓获。
经株洲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件耐克男式上衣共计价值人民币2094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XX的家属已赔偿株洲市X区平和堂商场X楼耐克专卖店经济损失人民币209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慧的报案及陈述、证人仇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对案记录、现场指认照片、赃物照片、(2011)株芦价认鉴字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某、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材料、被告人李XX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2011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李XX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XX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XX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收某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欧XX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X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某产。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