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
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上诉人胡某某侵犯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相邻通行权一案中,查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