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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赵堡镇赵堡村第22村民小组诉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温民初字第919号

原告温县X镇X村第22村X组。

诉讼代表人孟某某,系该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司法局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慕某某,又名慕某修、慕某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温县X镇X村第22村X组诉被告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八年九月一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要求被告立即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购买新50型车一部。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慕某成当庭给付原告温县X镇X村第22村X组赔偿50型拖拉机机头款8000元及犁地款4000元,两项共计x元。

二、其它以后双方互不纠缠。

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0元,邮寄费80元,共计232.50元由原告温县X镇X村第22村X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长河

审判员王红旗

审判员张明宇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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