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支行。住所地:浚县X路东段南侧。
负责人蒋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
被告邢某某,男。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邢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支行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邢某某、李某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魏金科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